2007年3月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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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的企业把283名工人告上法庭
法院:改制不能撂担子推包袱
通讯员 铭一

  本报讯  3月7日下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企业不服劳动仲裁起诉283名退休工人要求确定企业对上述工人不承担管理义务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原告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应对283名原嘉兴羊毛衫厂的退休工人承担管理义务,并应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保障上述工人的各项福利待遇。
  本案283名被告原为国有企业嘉兴毛纺织总厂的职工,均被毛纺总厂安排在下属的羊毛衫分厂工作。1995年,嘉兴毛纺总厂进行破产重组,成立了嘉兴兰宝毛纺有限公司。2000年4月,嘉兴兰宝毛纺有限公司划转入华源集团,更名为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并成为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1999年,羊毛衫分厂改制为独立法人嘉兴好雀服饰有限公司。在羊毛衫分厂改制过程中,283名职工中的210人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其他职工也与好雀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办理了劳动管理关系。
  2006年11月,上述283名职工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们属于华源兰宝公司管理,并享受福利待遇。2006年12月仲裁委裁决认定,283名职工由华源兰宝公司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与华源兰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华源兰宝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07年1月5日将283名职工诉至南湖区法院,要求确认其对283名工人不承担管理职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改制过程中,嘉兴市政府已明确将市属国有毛纺企业的资产及人员划进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集团对划转企业进行重组,并在嘉兴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即原告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也就是说,这283名职工的管理责任在原羊毛衫分厂改制前就已经明确。而原羊毛衫分厂的转制是嘉兴毛纺织总厂的内部问题,并不改变职工身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职工(包括已退休及内退下岗者)理应享受到改制的成果而不是被剥夺。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283名职工属于原告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内退职工、下岗职工,原告应按有关政策和规定保障其各项福利待遇;对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原告也应按劳动法进行处理。